“城里人”能否繼承宅基地
寧德網(馮從福)
【案情回放】
張華與梁麗1972年結婚后從河南老家來到新疆,定居在某某縣。兩人育有二子一女,全家人均為農業戶口。次子(張強)1994年考上大學后,戶口遷入學校,畢業后在一家事業單位上班并落戶在某某區。2004年,張華和梁麗拿出多年積蓄,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棟三層樓房。此時,三個孩子都已成家。天有不測風云,人有旦夕禍福。2015年12月,因家用鍋爐出現故障,張華和梁麗由于煤氣中毒雙雙離世。
2016年,長子(張方)和女兒(張琴)攜家人先后搬進父母的樓房,次子才得知,哥哥和姐姐已將價值數百萬的樓房“分”了,哥哥分得一樓和三樓,姐姐分得二樓,“同是子女,為什么沒有我的?”次子十分不解。姐姐和哥哥振振有詞:“這是在農村宅基地建的房子,你是城市戶口,不能擁有農村宅基地,因此你不能繼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和房產。”
【律師說法】
依據我國法律規定,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,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,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,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“村民”的特定身份取得,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,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。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,不能被繼承。但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十三條規定,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?!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第三條明確規定,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,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。因此,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,根據“地隨房走”的原則,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,也就是說宅基地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“繼承”。本案張強就是這種情況。
2011年《國土資源部、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、財政部、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》第六條,對上述問題做了肯定回答: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,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,可按規定登記發證,在《集體土地使用證》記事欄用注記“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”。
綜上所述,張強對本案宅基地使用權擁有繼承權。需要指出的是,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后,張強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。
責任編輯:陳娥